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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3)

小鲁 法与译 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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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案子,研究美国刑诉法的朋友们可能读起来如沐春风,对于兴趣不在此的法律人来说,可能会不耐烦看下去。无论如何,小编不准备取巧,有趣的无趣的,都尽管介绍。如有问题,请同仁批评指正。写完这个案子,小编得去补补脑了。】


1.3巴克诉戴维斯——刑事诉讼

原案名:Buck v. Davis

判决日期:2017年2月22日

案号:15–8049

判决原文:


主笔:罗伯兹大法官(肯尼迪、金斯伯格、布莱恩、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阿力托附议。)


判决主旨: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们做了什么而惩罚他们,而非为人们是什么而惩罚他们!认为黑人更有暴力倾向?采纳这样的专家证言,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判决评述:

 

冷 面 杀 手


1995年7月30日,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黑人巴克持枪射杀了他的前女友和一个熟人,并打伤自己的继妹。在他射杀前女友之前,前女友的两个孩子曾哀求他放过妈妈,可是他置若罔闻。

警察到来后,巴克大笑,在去警察局的路上一直“喜形于色”,坐在警车后座上“乐不可支”。

犯罪手段太残忍!而且事后一点儿没有同情心!

所以,毫无悬念,巴克被诉谋杀,一审法院判定巴克有罪。

 

死刑还是无期徒刑?


然而,是判决巴克死刑,还是终身监禁呢?

根据德州刑事诉讼法第37.071§2(b)(1)条的规定,决定谋杀犯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今后是否会继续从事暴力行为给社会带来威胁。

如果陪审团的所有成员都对“被告会继续从事暴力行为给社会带来威胁”这一点不存在合理怀疑时,就可以裁决被告死刑。

 

巴克以后还会给社会带来威胁吗?


围绕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各自传唤证人作证。

控方的证人主要强调巴克犯罪行为的残忍以及事后的缺乏同情心。控方还传唤巴克的另一前女友,作证说在他们相处期间巴克经常殴打她,并两次用枪指过她。最后,控方证明巴克以前就有案底,包括运输可卡因和非法持有武器。

巴克的律师传唤了巴克的父亲和继母,发誓说他们从来不知道巴克有暴力行为。

巴克的律师还请了两位心理学家作为专家证人。此案之所以日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原因就出在其中一位专家证人身上。

第一位专家认为:巴克的犯罪发生于男女关系中,是“激情犯罪”。考虑到之前巴克被关进监狱后的情况,得出结论:如果巴克被判终身监禁,他不大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因素。

第二位专家是由法官指定的基亚诺医生。基亚诺医生也认为巴克之前的暴力行为主要因男女关系而起,如被收监,自然不会再陷入任何这种关系当中。基亚诺医生也承认巴克之前在监狱中的表现记录说明他将来也不太可能有暴力行为。

然而在确定巴克以后是否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威胁时,基亚诺医生在报告中分析了七个“数据因素”,其中第四个因素是“种族”:

            4. 种族。黑人:可能性提高。在暴力犯中黑人居多。

这下麻烦了。

 


直接讯问和交叉讯问


开庭之前,基亚诺医生就给巴克的律师看过他的报告,所以巴克的律师明知这一报告里包括上述种族因素,还是传唤其上庭作证,并在直接讯问时要求他介绍做出结论时所考虑的“数据因素”。

基亚诺医生回答说:人们已知某些因素能够预测未来的危险,种族正是其中一个因素。“很悲哀的是,少数民族,西班牙裔和黑人”,在刑事被告中占了多数。

经进一步讯问,被告律师从基亚诺医生口里得出对巴克有利的证词,其最终意见是:巴克不太可能日后再给社会带来威胁。

巴克的律师传唤基亚诺医生上庭作证,不亚于给巴克挖了个坑,所以检察官在交叉讯问时,当仁不让地就性别和种族因素提问:

        “你认为性别因素有关,即男性比女性更加暴力,也认为种族因素有关,即黑人(种族)能增加……对社会的危险性,没错吧?”

基亚诺回答:“没错。”

在做结案陈词时,巴克的律师强调说巴克在监狱中是属于可被控制的一类,他的犯罪是出于嫉妒和激情,不大可能在监狱中重复发生。

而控方在重申犯罪的严重情节和巴克的缺少同情心之外,强调说巴克自己的专家证人都无法保证他将来不会再发生暴力行为:“你们亲耳听到了基亚诺医生所说的……巴克将会继续威胁社会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一审和上诉


陪审团讨论了两天,中间要求调看心理学专家的报告。看完报告后不久,陪审团一致同意判处巴克死刑。

巴克上诉后,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自此,这一谋杀案似乎尘埃落地。

接下来,巴克一边在等待死刑的执行,一边不断地申诉,没想到一不小心,他的案子在德克萨斯州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之间来回游走了二十年。

 


第一次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


1999年,巴克在德州法院第一次提起人身保护令程序,可惜在申请中所提出的四点主张均为无理取闹,对于他的律师在一审中采纳的专家证言中涉及种族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一事只字未提。

该申请被驳回。


 

有偏见的基亚诺医生与有错就改的德州总检察长


有意思的是,基亚诺医生作为职业专家证人,频频在刑事审判中出镜。1999年,在巴克提出的第一次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待决之时,由基亚诺医生作过证的萨丹奴案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该案的被告叫雨果.萨丹奴,是西班牙族裔。基亚诺医生在证词中提到萨丹奴系西班牙裔这一事实会得出萨丹奴将来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威胁的结论,因此他也被判处死刑。萨丹奴据此主张该证词对他的死刑判决起到了负面作用。

更有意思的是,德州公诉机关承认在此问题上他们犯了错误,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准许萨丹奴的调卷申请,撤销州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200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如此判决。

数日后,德州总检察长考南恩就基亚诺医生作过证的案件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说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允许种族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是不合适的,他的办公室已经做了全面审查,发现在另外八个案子中基亚诺医生也作证认为种族是陪审团做出死刑裁决的一个考量因素,其中六个案子与萨丹奴的案子类似,总检察长已经通知了相关律师。

声明的最后点了那六个案件中被告的名字,巴克是其中之一。

2002年底,德州总检察长再次承认错误,放弃了有关程序性的抗辩理由,同意重新考虑上述六个案件中五个被告的刑期。然而,巴克的案子不在其中

 


第二次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


2002年,巴克再次提起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声称一审的被告律师因采纳基亚诺的证言而未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然而,德州政府并未承认在巴克的一审中有错误,并且由于巴克的第二次申请紧挨着第一次(无理取闹的)申请,因此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基于滥用人身保护令的原因于2003年驳回该申请。

 


第一次联邦法院人身保护令程序


虽然巴克在残忍杀害前女友时眼睛都没眨一下,但是在自己面临死刑时却心有不甘,求生欲特别强烈。在州法院遇到挫折,巴克开始喵向联邦法院。

2004年,巴克基于美国联邦法律第28编第2254节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被告戴维斯是德州刑事司法部劳教科的负责人。申请理由是一审时他的律师采纳基亚诺医生的证词的做法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为无效辩护。

州政府抗辩说:对于此案,联邦法院无权审理,因为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充分和独立的州法问题。而州法院先前之所以驳回巴克的申请,是因为他在第一次申请中没有提出过这个主张,根据州程序法,在第二次申请中首次提出这一主张是不适当的,有程序上的瑕疵。

德州政府不是在萨丹奴案中已经放弃了程序法抗辩理由了吗?

德州政府认为,巴克的案子不一样!在萨丹奴案中,基亚诺是作为州政府的证人作证;而在巴克一案中,是巴克自己传唤基亚诺出庭作证的

【敲黑板:律师同学们要注意啦!】

巴克反驳说:尽管在程序上有瑕疵,联邦地区法院应当考虑一下他的主张的具体情况,否则会导致不公。

2006年,距离巴克杀人11年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因程序上的瑕疵,巴克的无效辩护主张不能重审。

2009年,巴克要求上诉法院重新考虑地区法院的裁定,2010年被驳回。

2011年巴克再次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案,认为检方在交叉讯问基亚诺医生时问及种族与未来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另外,州政府决定对他与受基亚诺证词影响的其他被告区别对待,仅凭这一点地区法院的判决就应当撤销。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2011年巴克上诉到最高法院,同年,最高法院拒绝了调卷令。

 

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巴克的律师在之前的人身保护令申请程序中都没有申请豁免巴克一案的程序瑕疵,原因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古曼(Coleman)一案中确立了一个规则:即律师在州法院的后判决程序中没能提出(一审)律师无效辩护的主张本身不构成赦免程序瑕疵的理由。

人身保护令程序即是所谓的后判决程序。

2012年,最高法院在马丁尼(Martinez)一案中修改了古曼案中的上述规则,新规则是:当某州的法律规定,有关一审律师无效辩护的案件只能在附带程序中审理时,被收监的囚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主张豁免程序瑕疵:

(1)州法院没有在初次审理的附带程序中指定律师,或者指定的律师在该程序中没能达到1984年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兰(Strickland)案中确定的标准;且

(2)其主张具有实质性内容,亦即有价值。

2013年,最高法院在特莱维诺(Trevino)案中将上述原则扩大适用,如果刑事被告在直接上诉中提出律师无效辩护的主张而被驳回,那么上述原则也可适用。

巴克被判刑和上诉之时,德州并未正式要求这类案件只能在附带程序中审理。所以,如果马丁尼和特拉维诺两个案子在巴克提出申请之前就判下来,就能适用上述原则,联邦法院应该会审理巴克的律师无效辩护一案,只要他能证明(1)州内后判决程序(即人身保护令程序)中的律师没能提出该主张,因而根据宪法规定为无效辩护,且(2)该主张有实质性内容。

 

第三次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


当特拉维诺案做出判决时,巴克的第三个州内人身保护令程序正在德州法院待决。2013年该申请再次被拒绝。

 


第二次联邦法院人身保护令程序


(1)地区法院


两个月后,巴克重返联邦法院,提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6)条提出动议重审他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民事诉讼程序法第60(b)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不受判决约束的具体情形,比如发生错误,有新发现的证据,欺诈,等等。该规则最后有个兜底条款,规定法院可以为任何值得救济的其他原因而撤销某判决,然而,只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这一兜底条款。

最高法院曾说过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很少会有这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巴克列出了11个值得重新审视一审判决的因素,包括:

他的一审律师采纳了将其种族与暴力行为进行关联的专家证词,而该专家证词成为刑期考量的中心问题;

检方在交叉讯问中有关种族和暴力行为的问题以及对基亚诺证词的依赖;

州政府在基亚诺作证过的其他案件中承认错误但唯独拒绝承认在巴克案中所犯的错误;以及

马丁尼和特拉维诺两个判例对法律做出的改变——如果这两个判例更早一些做出的话,将会允许联邦法院审理巴克的人身保护令案。

联邦地区法院再次拒绝了巴克的申请。原因如下:

第一,法院认为巴克没能证明存在“特别严重情节”。判例法的变化本身不是“特别严重的情节”,而州政府做出的不反对重新考量刑期的承诺并不重要,因为巴克案的主要问题与其他德州政府承认有差错的其他案子不同,因为是巴克自己的律师,而非控方,首先诱导专家证人提供了受到质疑的证词。

关于基亚诺的证词的性质决定了本案需要重新审理的主张,法院认为,尽管采纳任何提及种族的证词都不明智且令人讨厌,但这微不足道,因为基亚诺仅仅在直接讯问和交叉讯问中两次提到种族与暴力行为的关系。

第二,即便情节足够严重,巴克的主张也输在其实质性内容上。法院注意到根据斯特里克兰案,巴克有义务证明律师的工作既不到位,又有偏见。法院认为巴克的律师的确在传唤基亚诺作证一事上表现不够好,足以让陪审团做出不公正的决定,但是巴克没能证明偏见的存在。

既然巴克的犯罪令人发指,且法院已得出结论说采纳任何提及种族的证据均微不足道,因此,法院认为,巴克没能证明“如果没有基亚诺的有关种族与暴力之间关系的证词的话,巴克将不会被判处死刑”。

 


第二次联邦法院人身保护令程序


(2)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巴克向第五巡回法院申请上诉令。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一个州的监狱囚犯申请人身保护令,如被联邦地区法院拒绝,则没有绝对的上诉权,他们必须首先从巡回法院取得上诉令。而上诉令只有当申请人能实质性证明其宪法权利被拒绝后才能颁发。

第五巡回法院认为巴克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也认为马丁尼和特拉维诺两个判例并非重要的分析要素,因此法院拒绝颁发上诉令。

巴克要求上诉法院全体法官重新听证,结果两个法官持反对意见,从而要求被拒绝。

巴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第二次联邦法院人身保护令程序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不当。

首先,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有关人身保护令程序,在申请人没有得到上诉令之前,上诉法院不可以针对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裁定。在申请上诉令阶段,唯一的问题是:申请人能否证明一个理性的裁判者可以据此认为所提出的主张值得进入下一步程序。

要回答这一基本问题,不应考虑为支持该主张而提供的实质性或法律性基础。如果上诉法院首先决定上诉的实质性问题,然后解释说其对上诉令的拒绝是基于对实质性问题的裁决,那么实质上就是法院未经审理对上诉案件做出了判决。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面临的问题并非巴克能否证明特别严重情节的存在或者为什么德州政府之违背承诺足以让巴克不受判决的约束。这些是最终的实质性问题,决定是否颁发上诉令的法官们不应决定这些问题。上诉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上诉令时超出了应有的分析范围。

第二,巴克根据斯特里克兰案的标准,已经证明了其律师的辩护为无效。首先,巴克证明该律师的行为有缺陷。他明知基亚诺的报告中包含有种族偏见,仍然传唤基亚诺出庭作证,并特意导引出其证词中有关种族与暴力行为之间关联性问题。任何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都不会将这样一份报告作为证据。

【再次敲黑板:律师同学们注意了!】

斯特里克兰案中还要求被告证明有偏见的存在,即:非因律师的错误,诉讼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事实上,如果没有基亚诺的证词,至少会有一个陪审员可能会对巴克的未来危险性存有合理怀疑。这一问题要求陪审团基于推测做出预测性的判断。巴克的种族并不需要推测,但是根据基亚诺的证词,该种族的特点将会提高未来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该证词会引导陪审团成员认为该医学专家的意见可能会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此,该证词的后果并非微不足道。

另外,政府认为该证言是由巴克自己的律师导引出的,这个理解也不正确。假如基亚诺的证言首先由控方导引出,陪审团明白控方的目的是让被告获罪,他们会根据控方的动机来衡量证词。然而,当伤害性的证词出自于被告自己的律师时,就构成不利于己的供认,往往会被陪审团成员按字面意思接受,显然危害更大。

第三,地区法院拒绝巴克的第60(b)(6)条规则的动议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定是否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形,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对当事人不公正的风险和颠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的风险。地方法院之所以驳回申请,主要因为他们认为种族仅仅在量刑过程中起到了微不足道的作用。然而有一种合理的可能性,即巴克之所以被判处死刑,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他的种族。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因人们做了什么而惩罚他们,而非因人们是什么而惩罚他们。基于种族而施加刑事处罚将会毒害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这个错误十分严重。

 

案件结果


下级法院的判决被推翻,发回重审

巴克的前女友和熟人已经死了22年了,而杀人凶手巴克是死是活,却仍然会有新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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